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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不滿訴離 法官機靈挽回婚姻
一名女子因為丈夫婚後便不像婚前一樣,獻殷勤陪她逛街,而向法院訴請離婚,未料,主審的法官靈機一動,向女子的丈夫要來兩年前兩人婚禮的影片並當庭播放,讓女子頓時落下淚來,一時之間「想通了」,願意撤回離婚訴求。
根據大陸《荆楚網》報導,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,法院仁壽法庭的劉姓主審法官,於今年6月時審理一場離婚官司,主因在於向來對逛街樂此不疲的女子,因老公婚後,竟不像婚前熱戀期那般陪她一起逛街而惱怒,認為老公「一結婚就不陪了,變了。」面對總拿工作推辭的丈夫,決定提出離婚訴求。
據報導,兩人熱戀2年後,於2013年10月步上紅毯。但婚後將近兩年,老公變得不像婚前那樣熱情陪她逛街,女子認為「忍無可忍無需再忍」,6月時斷然休夫,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。但丈夫不認為「不陪逛街」能構成離婚事由,接獲法院通知時相當驚訝。
承辦的劉姓法官,認為兩人相處並無實質的衝突,尚有挽救空間,故便向女子的老公要來兩年前兩人的結婚影片,於開庭時當庭播放這段美好的記憶。女子看著當時的甜蜜情景,昔日許下的結婚誓願和親友的祝福聲,一時湧上心頭,和老公當場都落下淚來,休庭後,該名女子便撤銷了訴狀,願意再和老公返家好好相處。
砸錢請人拍攝的婚禮影片,必要時竟成挽救婚姻的仙丹妙藥,恐怕是小倆口當初想不到的結果。
資料來源:聯合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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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法庭傳票誤錯 害人遭疑外遇
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未核對資料,誤把傳票寄給另一同名同姓的民眾,造成家人誤會,冷戰多日,險釀家庭革命。對此,桃園地院坦承疏失,對民眾感到抱歉。
台中游小姐表示,七月十日颱風天,位於高雄的娘家收到一封由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寄出的法院傳票,是一件關於保護令聲請案件,要求她出庭訊問,但她並不認識聲請人,感到莫名其妙,一度以為是詐騙集團。
游小姐說,丈夫還誤會她有外遇,當天碰巧桃園市放颱風假,只能等到周一向桃園地院詢問,「我們因此冷戰了幾天」,幸好周一桃園地院坦承寄錯資料,傳票應寄給另一同名同姓的當事人,但此事已造成她及家人困擾。
對此,桃園地方法院吳姓庭長表示,確實為院內書記官疏失,寄錯傳票,對游小姐感到抱歉,游小姐不必理會傳票內容,未來會請相關人員更加注意。
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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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後爽約 法官判花心男須依約賠償
毛姓男子婚後隔年就帶小三回家幽會被逮到,且卅多年來外遇不斷,三年前他為彌補對妻子的虧欠,簽約立下每月付七萬元,付到妻子死亡為止,再付五百萬元和一幢房子贈妻,但事後爽約,法官認定契約有效,判他必須依約付款「賠到死」。
桃園地院調查,毛男的妻子提告指出,夫妻結婚卅多年,丈夫婚後隔年趁她上班就帶小三回家幽會,她數度原諒,但丈夫婚外情依舊不斷,三年前她又發現有小三後,丈夫認為這些年虧欠她,簽約同意每月付七萬元生活費直到毛妻過世為止,另註明「願付五百萬元精神損失費和加贈一戶房子」。
毛妻指出,丈夫剛開始每月只付她五萬餘元,至於五百萬和房子卻絕口不談,她不斷催促都無效,她認為丈夫在耍賴、不想認帳,才會打官司要丈夫兌現承諾。
法院審理時,多次傳毛姓男子答辯,他都不曾出庭,也沒提出任何說明和答辯。
法官檢視契約,確認毛姓男子簽下「屢次婚外情,願意賠償精神損失費五百萬元、每月付七萬元生活費、直到妻子死亡為止」等內容,法官以夫妻契約是自主決定,毛的承諾應受契約拘束,且毛男未舉證履約條件過高或顯失公平,判決要兌現承諾,是罕見外遇要「付到死」為止的案例。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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婆媳處不來 法官判准離婚
廖姓女子結婚後不滿婆婆介入她和丈夫的生活,干預子女教育細節,向彰化地方法院訴請離婚獲准。
法官認為,兩造無法解決太太與婆婆間相處問題,各自堅持己見,也未努力維繫婚姻,因此判准2人離婚。
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民事判決書,廖姓女子和張姓男子結婚後,2人育有2女,廖女指控,婆婆絲毫不尊重她,對家中擺設、管教子女等事情都有意見,她原來抱持容忍心態,但婆婆介入的方式已達到情緒化的程度,常常對她冷嘲熱諷,還曾對廖女說,「外面的好女人很多,兒子被妳騙了」,而丈夫也常以斥責方式指責她。
廖女的婆婆則反控,她只是提醒媳婦把東西擺好,給未成年子女1個榜樣,而媳婦曾叫孫女對阿嬤說「阿嬤不要來我們家」等語,教導孫女刻意排斥阿嬤;廖女的丈夫則說明,媽媽曾看到太太在網路瀏覽其他男生的照片,對太太產生不當印象,才會說外面的好女人很多等話,他不願意離婚,願意盡力去忍讓配合原告。
地院法官根據社福機構的訪視報告認定,原告與被告母親相處有問題,原本應相互溝通,設想出解決的辦法,不過兩造無法進行良性溝通,化解兩造僵局,未再努力維繫婚姻,彼此猶如獨立的個體,形同陌路,因此判准離婚,至於2名子女的監護權則判給原告。
來源:udn新聞網2015-04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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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老婆要小心!怒罵小三也有罪
辱罵小三到底有沒有罪呢?台灣的法院判決結果截然不同,一審法官認為元配罵小三只是說出實話,所以判決無罪;不過二審法官卻認定,元配已經達到貶損名譽的程度,認定元配公然侮辱罪成立判罰金定讞,但是輿論是站在元配這方比較多的,不少民眾認為小三本身就是該罵。
飆淚抽搐全身顫抖的元配,守了30多年的婚姻就只因為老公偷吃、小三介入而破壞殆盡,讓詹姓婦人實在吞不下這口氣,還沒告小三妨礙家庭,卻反被小三先告公然侮辱罪,因為丈夫坦承外遇後詹女士氣不過,前往小三的辦公室辱罵發洩,一連串情緒性的字眼反而讓小三抓住機會提告公然侮辱,而一審法官認為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,判定詹女士無罪,但是二審法官卻認定詹女士是使用非法自力救濟的行為,不能因為小三有錯就出言罵人,所以改判詹女士公然侮辱罪。
辱罵情敵但在現實生活中可是會吃上公然侮辱的官司喔!雖然這件事於法不容,但是情感上民眾比較站在元配這一方。在法治社會中,公開罵人就是公然侮辱,就算合情合理也無法合法,話說出口前還是得好好的思考斟酌。
2015-01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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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離婚判決 台灣法院認可
記者葉進耀/台南報導
孫姓男子到大陸娶妻,婚後妻子卻一直沒來台依親,二年後他又到大陸打離婚官司勝訴,事後,他拿大陸的判決書向台灣的法院聲請「認可離婚」,法官認為該判決內容不違背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,判決應予認可。
孫姓男子於九十四年十月間,經人介紹到浙江省舟山市認識一名周姓女子,並在當地登記結婚,婚後孫男即回台灣,後因周女一直沒有到台灣,雙方無法共同生活,於是周女在浙江省提出離婚訴訟,九十六十月間,法官認為雙方婚前缺乏相互了解,婚姻基礎差,婚後未能共同生活,沒建立起夫妻感情,現雙方長期分居兩地,婚姻關係名存實亡,判准離婚。
由於這件離婚官司僅是大陸的判決,在台灣他也有登記結婚,因此孫男想徹底結束這樁兩岸婚姻關係,經友人建議,直接把取得自大陸的離婚判決書,拿來向台灣的法院聲請「認可離婚」,不必在台又重新打一次離婚官司,今年九月台南地方法院家事庭也認大陸地區的判決離婚所舉事由,亦與我國民法規定並無不合,判准他的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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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審無罪 二審有罪 元配罵小三判賠1千
東森新聞 – 2014年2月25日
辱罵小三到底有沒有罪,台灣的法院判決結果截然不同,一審法官認為元配罵小三是說出實話判決無罪,不過二審法官認定,元配已經達到貶損名譽的程度,認定元配公然侮辱罪成立判罰金1000元定讞,不過輿論似乎是站在元配這一方,有不少民眾認為小三就是該罵。
元配詹女士:「你看這樣惹我,我家庭怎麼走過啦,我30幾年的婚姻怎麼維持啦。」飆淚抽搐全身顫抖,守了30多年的婚姻就因為小三介入,讓詹姓婦人實在吞不下這口氣,元配詹女士:「我沒有告她,她竟然告我。」還沒告小三妨礙家庭,卻被小三先告公然侮辱,因為丈夫坦承外遇後詹女士氣不過,前往小三的辦公室辱罵,一連串情緒性的字眼反而讓小三抓住機會提告公然侮辱,沒想到一審法官認為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,判定詹女士無罪,二審法官卻認定詹女士是使用非法自力救濟的行為,不能因為小三有錯就出言罵人,改判詹女士公然侮辱罪,罰金1000元定讞。
像甄嬛傳劇中人一樣辱罵情敵,但如果在現實生活中可是會吃上公然侮辱的官司,只是雖然於法不容,但是情感上民眾似乎比較站在元配這一方。附近民眾:「這樣很過份,就是搶人家的老公破壞一個家庭。」不過在法治社會中,公開罵人就是公然侮辱,就算合情也無法合法,話說出口前還是得好好的斟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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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交也算通姦! 高雄高分院推翻慣例、網友叫好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過去口交往往不算通姦罪,不過近日卻被高雄高分院推翻了!一名林姓男子與女子開房間,被妻子會同警方抓猴逮人,被以妨害家庭罪送辦,不過林男認為兩人只有口交,但性器官沒有接合,但到了二審認定口交也算通姦,遭判有罪,似乎也推翻以往判例。
即使一般民眾觀感均認為,口交就是背叛、通姦,但過去法界人士都以「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一、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」結論來參考,認為通姦是性器接合,而口交只能算滿足性慾的行為,不構成通姦,因此10多年來為一、二審法官也以此為參考。
據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2012年10月11日一名林姓男子與王女到摩鐵,林妻抓姦時,在垃圾桶翻到衛生紙等證物,2人表示當天約吃飯,王女因生理期腹痛,轉到摩鐵休息,事後只承認有「口交」,被依通姦罪送高雄地檢署。
一審因依鑑定報告,衛生紙沾有2人精液和體液混合,認定有「嘿咻」遭判刑,2人不服再上訴。二審高分院認為,衛生紙只能證明有男性精液,無法研判另一種是女方何種組織或分泌物,不能認定雙方性器官有接合,但2人既然坦承有「口交」,最後仍判構成通姦罪。
二審合議庭審判長及受命法官指出,刑法對「性交」定義為:性器進入他人性器、肛門或口腔,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,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;換句話說,口交也算性交,且刑法通姦罪是指破壞婚姻的「性行為」,加上社會觀感、認知,口交當然也算通姦罪。多數人聞訊認為,「終於有一個有腦袋的法官」、但也有人認為,刑法第十條修正後,早就該捨棄舊的見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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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女共處一室 難判通姦
〔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/基隆報導〕
台北一名黃姓高階主管,與美豔妻子結縭16年來,努力賺錢養家,買名車、豪宅給妻子,妻子卻仍與「小王」共處一室,但因房內衛生紙查無兩人體液,檢方認定通姦罪不成立。黃不甘婚姻破碎,改提民事訴訟,向「小王」求償30萬元,地院判黃敗訴,理由是黃妻與「小王」無通姦事證,只能說有道德上瑕疵。
黃某受訪時無奈指出,他與妻子16年來的婚姻生活,被「小王」狠狠破壞,搞到離婚收場;法院這樣判,等同於鼓勵未婚者破壞別人的家庭,「我對台灣的司法徹底失望」,至於要不要上訴,等收到判決書後,再與律師朋友討論看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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誘姦不犯法? 兩岸法律解釋不同
旺報【洪肇君】
大陸一名教授涉嫌誘姦女學生案,依大陸法律可能無罪。其實,台灣法律也無罪,如果男教授有配偶的話,教授的老婆還可以控告女學生涉嫌《刑法》通姦罪,也可依妨害家庭罪提出民事求償。「誘姦」這兩個字並非法律名詞,按我國《刑法》規定,強姦有罪,至於「誘姦」與「和姦」都不是罪,除非對方年齡未滿16歲,那就涉及性侵未成年人,刑責很重。「和誘」、「略誘」罪名則意指誘拐脫離家庭,或意圖營利、使被害人為猥褻之行為與之性交,也不叫「誘姦」。
我國《刑法》239條通姦罪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」請注意最後一句「其相姦者亦同」,所以已成年的女學生也犯法了,而且依中華民國法律特殊規定,通姦罪撤銷告訴可以只撤銷一人,教授老婆可以不告自己老公、只控告相姦的女學生。
至於女學生控訴男教授「製造獨處機會、許諾保研或保送」等等,這都不是罪。所謂「罪刑法定主義」,只要教授不違背法律行為,再怎麼製造跟女學生的獨處機會,法官也不會判他有罪。也就是說,女學生被騙上床可能是事實,但自己也有責任。當然,這種教授的行為令人齒冷不屑,只是就法論法,該教授下流、低級、人渣、敗類,但他沒犯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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